器材租借同意

租借項目

器材出租條款

第一條契約當事人:

333號攝影棚(以下簡稱甲方)及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茲為出租相關物品(以下簡稱出租物件)乙事,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

第二條契約標的,期間與費用:

出租物件及相關配件,租用期間,以單次費用計算,乙方同意本契約後,視為契約成立,需遵守契約及租用須知之各項條款。乙方應於租棚結束時結清全額租金與其他相關費用。

第三條保管義務: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出租物件,租賃期間出租物件及相關配件之所有權仍歸屬甲方,本契約僅系將出租物件及相關配件在約定期間內租賃予乙方使用,乙方並不取得其他任何權利。

第四條損害賠償:

若乙方發現出租物件及相關配件有故障,器材內部進水,撞擊,嚴重刮傷或其他毀損情事,應立即通知甲方。經由甲方或是甲方委託之維修店家鑑定,若因人為疏失造成,甲方視情況有權決定委託維修或要求乙方賠償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品或等值現金。 因乙方故意或過失,造成標的物損毀或功能異常時,乙方應全額負擔所有維修或校正費用,以及維修期間之租賃費用;甲方須出示標的物維修或校正費用之發票或加蓋店章之維修單據予乙方。 乙方同意須維修之標的物檢送至甲方指定之商家進行維修、調校及檢測。經甲方指定之商家檢測確認功能正常或修復完畢後,始結束計算維修期間。 在租用期間內,乙方並非甲方任何目的之代理人,有關出租物件之任何零件或附件之修護或更換須經甲方事前同意。 出租物件如發生任何損傷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乙方不得擅自拋棄對第三人求償權利,或為不利甲方行使該項權利之行為,否則由乙方賠償該損失

第五條合意管轄: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協議之。若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六條契約生效:

甲乙雙方同意經由乙方詳閱本合約並由乙方簽名後,本合約即生效並具有法律效益。